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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周干华与陈运泉、李伯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干华,陈运泉,李伯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299号原告周干华。委托代理人龙智华,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运泉。被告李伯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干华诉被告陈运泉、李伯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干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干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干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元,由原告周干华负担。审判员  刘中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