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某甲等二人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甲,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甲,因犯盗窃罪,2002年1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招摇撞骗罪,2010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2014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辩护人赵传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因犯抢劫罪,1983年9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4年11月27日被抓获,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辩护人安文国,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艳、冯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甲及辩护人赵传顺,陈某及辩护人安文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2日18时许,因索要工资,被告人安某甲、陈某受安某某(已判刑)纠集并赶至被害人安某家,用胶带封住安某嘴,捆绑其手、脚后三人强行将安某带至新泰市小协镇碗窑头村安某甲家,向其索要工资。后安某某开车离开,让陈某、安某甲看着安某。次日19时许,安某某来到安某甲家,让安某写下一张欠款4500元的欠条,21时许,安某某开车将安某送回家中。安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达27小时。安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遭到被告人安某甲强制猥亵。经鉴定,被害人安某损伤为轻微伤。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安某甲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安某甲、陈某及同案犯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安某的陈述,证人安某甲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甲、陈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达27小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甲在被害人安某被非法拘禁期间,强制猥亵安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1)被告人在非法拘禁中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2)在强制猥亵妇女中,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有诸多矛盾,无法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1)被告人系从犯。(2)被告人系坦白。(3)安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18时许,因索要工资,安某某(已判刑)纠集被告人安某甲、陈某赶至被害人安某家,用胶带封住安某嘴,捆绑其手、脚后三人强行将安某带至新泰市小协镇碗窑头村安某甲家,向其索要工资,后安某某开车离开,让陈某、安某甲看着安某。次日19时许,安某某来到安某甲家,让安某写下一张4500元的欠条,21时许,安某某开车将安某送回家中。安某被限制人身自由27小时,致安某多部位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安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安某甲强摸安某大腿、阴部、乳房,进行猥亵。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安某甲被抓获归案。2013年1月21日,安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0元,并退还从安某家中拿走的3500元。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安某陈述,证实1992年郑朝园经营家具厂,其与郑朝园同居,郑朝园去世后其经营该厂。2010年3月份,郑朝园让安某某到家具厂拉货,二人商定月工资1200元,同年6月份,郑朝园去世。2012年10月22日18时许,安某某和他表哥(陈某)等三人先后到其家,其中一个高个子(安某甲)与安某某逮住其胳膊,安某某的表哥用胶带封住其嘴,还用胶带绑住其手脚,并对其威胁,安某某从其家中搜出4010余元现金及玉手镯、玉佛等物品,随后三人将其带到碗窑头村,关到一户人家的东卧室内,安某某的表哥和那个高个看着,期间高个子男的还摸其大腿,阴部,乳房,用手抠其外阴。次日晚上8时许,安某某到后与其商量还账的事,让其打下一个4500元的欠条及一份证明,后将其放回,并退还银行卡、玉手镯等物品。(2)证人安某乙证言,证实安某与郑朝园在小协村经营家具厂,安某某给安某干活但安某没有给安某某开工资。(3)证人安某丙证言,证实其丈夫吴继运给安某干木工活,安某发工资不及时,而且拖欠工资。(4)证人安某丁证言,证实安某某给安某开车送货的事实。(5)辨认笔录,证实安某辨认出安某某表哥就是陈某,辨认出对其猥亵的高个子男子就是安某甲。安某某辨认陈某、安某甲。(6)指认笔录,证实安传强指认新泰市小协镇碗窑头村安某甲家就是非法拘禁安某的地方。(7)(新)公(刑)鉴(伤)字(2012)16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安某损伤为轻微伤。(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10月23日安某报案,新泰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24日立案侦查。(9)扣押及退还物品清单,证实2012年10月25日,侦查人员扣押安某语文作业本,内容记载安某某在其家具厂工作情况;2012年10月24日扣押安某某轿车一辆、现金及笔记本一本,内容记载给安某干活情况。(10)(2002)新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2010)新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证实被告人安某甲因犯盗窃罪,2002年1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招摇撞骗罪,2010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83)新法刑字第53号刑事判决,证实被告人陈某因犯抢劫罪,1983年9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0)新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证实同案犯安传强的判刑情况。(11)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2)发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安某甲被抓获归案。(13)被告人安某甲供述,证实因安某欠安某某工资,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安某某找到陈某,陈某又找到自己,三人由安某某开车到安某家附近,安某某先进的安某家,约20分钟,安某某给陈某打电话,其和陈某进了安某家中,安某某和一中年妇女说了几句话,陈某说动手,其先掐住女的脖子,后按住该女的腿,安某某按住女人的手和头,陈某用胶带缠住女的嘴、手和脚,安某某和陈某吓唬女的,安某某拿本子和笔让女的写,并搜查保险柜等,搜出钱、项链、玉等物品,后其和陈某把女的抬到车上,将女的拉到其家中,并放在其家东面的卧室,后安某某离开后,陈某在客厅睡觉,其在卧室里看着女的,其用手摸了女的乳房,摸了不到一分钟,女的什么也没说,到了次日早晨8时许,安某某来到后让女的写了欠条,并将从女的家中拿的东西还给女的,后将女的拉到小协加油站附近,其和陈某回到陈某家中。陈某给其500元现金。被告人陈某供述,证实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安某某要其和安某甲找安某要账并说如果安某不给钱,就绑到安某甲家中,晚上六七点时,安某某开车载其和安某甲到安某家附近,安某某先进去的,约1小时,安某某给其打电话让进去,其和安某甲进了安某家中,因安某不打算给钱,安某某说弄她,安某甲掐住安某的脖子把她按在床上,安某某按住安某的腿,其用事先准备的胶带缠安某的嘴、胳膊和脚,其和安某某问安某钱在哪里,安某说在包和保险柜里,安某自己拿出的钱,其从保险柜中拿的银行卡、存折、玉器等,其又和安某某翻了安某家的橱子、柜子但未找到钱,安某某说把安某弄走,安某甲把安某抱到安某某车上,将女的拉到安某甲家中,并放在东面的卧室,后安某某离开后,其在客厅睡觉,安某甲在卧室里看着安某,次日晨,其进卧室时看到安某甲和安某面对面坐着,安某甲只穿着内裤,安某外面的裤子褪到小腿处,只穿着三角内裤,安某甲大腿放在安某的两腿之间,其问安某甲时,安某甲承认晚上摸安某阴部的事实。后安某甲又托着安某小便,晚上六七点,安某某来到后让安某写了欠条,并将从安某家中拿的东西还给安某,后安广强把其和安某甲送回家。安某某给了安某甲1000元,安某甲给了其500元。同案犯安某某供述,证实因安某欠其工资,2012年10月21日中午,其让陈某帮忙要账,陈某和安某甲同意,三人商议如果安某不给钱,就绑到安某甲家中,19时许其开车载其和安某甲到安某家中,因安某不给钱,安某甲把安某按在床上,其扶住安某的胳膊,陈某用胶带缠住女的嘴、胳膊和脚,后安某说包里有钱,陈某从包内找到3500元钱,并从保险柜中拿的银行卡、存折、玉器等,陈某和安某甲把安某抱到车上,其开车到安某甲家中,让陈某和安某甲看好安某后离开,第二天晚七时许,其开车到安某甲家,让安某写了4500元欠条,并将从安某家中拿的东西还给安某,并送安某回家。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陈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7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安某甲在被害人安某被非法拘禁期间,强制猥亵安某,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安某陈述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安某甲违备安某意志,强制抱着安某大小便,并借给安某提裤子之机,用手摸安某阴部、大腿和屁股,并摸安某的脸和乳房等猥亵行为,被告人陈某供述,证实第二天早晨进卧室时看到安某甲和安某面对面坐着,安某甲只穿着内裤,安某外面的裤子褪到小腿处,只穿着三角内裤,安某甲大腿放在安某的两腿之间,且安某甲承认晚上摸安某阴部的事实,被告人安某甲也供述其摸过被害人乳房的事实,以上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安某甲强制猥亵被害人的事实,辩护人关于公诉指控安某甲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加,不分主从,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安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甲犯有二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兴田审 判 员 刘平岭人民陪审员 王功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宗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