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心灵等五人与任临虎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23号申请人任某某,女,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某某村人,农民。申请人任某某,女,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镇摄某某街北x巷x号x户。申请人任某某,女,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某某村273号,农民。申请人任某某,女,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临县大禹乡某某村人,农民。申请人李某某,男,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某某村人,农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某某坪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临执字第123号任某某等五人与任某某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某某等五人与任某某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在本院的监督下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4)临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卫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