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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催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无锡申可贸易有限公司、曹勇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5)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申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催字第0002号申请人无锡申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物流园区洛神路2号兴业钢材市场二区2020室。法定代表人曹勇杰,无锡申可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无锡申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在受理后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4897685,金额为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1月27日,出票人为常熟市阳光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收款人为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申可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韩玉玲审判员 费美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 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