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北京人文大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北京人文大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401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紫光东路*号,注册号110229010564556。法定代表人耿聪颖,主任。委托代理人常喜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胡云,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人文大学,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东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40068997-8。法定代表人周延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海波,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亚红,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北京人文大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二百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