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尹宜斌与莫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宜斌,莫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尹宜斌,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莫华强,男,成年,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宜斌诉被告莫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宜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宜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宜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宜斌负担。审判员 饶 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