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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诉与倪志东、陈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倪志东,陈美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负责人郑锋阳,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倪志东,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美凤,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诉被告倪志东、陈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南安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南安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6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正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