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何某甲,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国亮,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乙,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审判员 郑季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