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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某某科技公司与某某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某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某科技公司经理。被告某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某某设备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某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科技公司以被告主动支付所欠货款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科技公司以被告主动付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科技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某某科技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胜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