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唐兰琴与重庆戈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兰琴,重庆戈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924号原告唐兰琴,女,生于1970年2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慧玲,女,生于1969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重庆戈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龙宁路65号140栋1-2。法定代表人邓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兰琴诉被告重庆戈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兰琴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兰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兰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唐兰琴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吴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