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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月英与叶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英,叶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黄月英,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叶金凤,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黄月英与被告叶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月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黄月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金凤的公积金。原告黄月英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山颐和苑房产(南房权证字第xxx**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月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讼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梁亦建的房产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金凤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保全价值104000元。二、查封原告黄月英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山颐和苑房产(南房权证字第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嘉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