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春彦与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彦,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王春彦。委托代理人:王宇迪。被告: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宇,系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负责人:陈吉策,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志亮,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彦诉被告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2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永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