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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建超与耿志来、耿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刘建超,居民。被告耿志来,居民。被告耿志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耿志来、耿志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章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