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执补字第0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亮与蒋承志、夏立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蒋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补字第00139-1号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蒋承志,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河县申集镇支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承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河县申集镇支行帐号为60×××44账户内的存款20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姚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