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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王某,住从化市。被告:何某,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本院)。审判员  殷永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