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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佩莹,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佩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被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招募为“东兴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随后,被告人魏某某又为该赌博网站继续招募下级代理魏某甲、魏某乙、郑某某、黄某某,并由上述人员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期间,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东兴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以及由其招募的下级代理魏某甲、魏某乙、郑某某、黄某某通过该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的数额累计124.116万元,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5万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还单独接受魏某丙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的数额共70元、陈某某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的数额40元。2014年9月2日晚,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有销毁“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单据的行为。另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的朋友为其主动退缴赃款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亦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移动电话通话清单及交收报表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证人陈某某、魏某丙的证言,同案人郑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及招募下级代理的形式开设赌场,接受投注金额124.116万元,非法获利金额约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魏某某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赃,依法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前其朋友为其退缴赃款5万元,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魏某某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魏某某宣告缓刑,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某某的非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交6万元,其余4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追缴被告人魏某某违法所得5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肖育胜审判员  柳隆金审判员  陈浩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曼华附件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