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与滁州蓝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滁州蓝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朱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恩慧,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洪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蓝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查富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蓝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美安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4元,减半收取5347元由原告滁州市美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苓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