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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与白银新焱矿硅业有限公司、高清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白银新焱矿硅业有限公司,高清平,郝兰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35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丽银,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银新焱矿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法定代表人高清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清平,系白银新焱矿硅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郝兰菊,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执行人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新焱矿硅业有限公司、高清平、郝兰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白银新焱矿硅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购车款638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1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438元,以上共计713254元,申请执行人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据调解书载明的被执行人高清平、郝兰菊的住址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查找被执行人,未能找到二被执行人;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和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白银新焱矿硅业有限公司、高清平、郝兰菊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通过甘肃省白银市车辆管理所,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甘肃省白银市房管局,查明被执行人高清平名下(共有权人郝兰菊)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有一套房产,本院已冻结了该房产,现被执行人白银新焱矿硅业有限公司、高清平、郝兰菊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或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白银新焱矿硅业有限公司、高清平、郝兰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