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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执字第7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付铁良与赵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铁良,赵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762-4号申请执行人付铁良。被执行人赵立平(又名赵书峰)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景执字第762-1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赵立平的五菱面包车一辆,车号:冀Txxx**。现因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已履行完毕,该案予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立平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