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执字第7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付铁良与赵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铁良,赵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762-4号申请执行人付铁良。被执行人赵立平(又名赵书峰)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景执字第762-1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赵立平的五菱面包车一辆,车号:冀Txxx**。现因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已履行完毕,该案予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立平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