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与覃新红、魏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覃新红,魏腊华,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4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赤壁支行),住所地:赤壁市沿河大道225号。注册号:422302000009963。负责人汪海峰,中行赤壁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萍,中行赤壁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涂晓军,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新红,男,汉族,1979年9月8日生,住赤壁市。被告魏腊华,女,汉族,1981年2月4日生,住赤壁市。系被告覃新红之妻。被告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开发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东风路。组织机构代码:18131386-5。法定代表人周勇,城建开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行赤壁支行诉被告覃新红、魏腊华、城建开发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标的涉嫌诈骗,需等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童仁义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人民陪审员 周红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子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