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学多与梁维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105号原告:张学多,女。委托代理人:张学娩,系原告张学多姐姐。被告:梁维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多诉被告梁维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多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学多负担。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