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焦学烨与焦威龙、徐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学烨,焦威龙,徐晨,焦政钦,焦崇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44号原告:焦学烨,男,200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理人:焦高彦。系焦学烨之父。委托代理人:史先海,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威龙,男,200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暨法定代理人):焦学鹏,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焦威龙之父。被告焦威龙、焦学鹏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威龙、焦学鹏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晨,男,200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暨法定代理人):徐进友,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晨之父。被告:焦政钦,男,200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暨法定代理人):焦学召,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焦政钦之父。被告焦政钦、焦学召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焦崇硕,男,200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暨法定代理人):焦道涛,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焦崇硕之父。原告焦学烨诉被告焦威龙、焦学鹏、徐晨、徐进友、焦政钦、焦学召、焦崇硕、焦道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芳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