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赵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倪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