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作山与被申请人陈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作山,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保字第8-2号申请人吴作山。被申请人陈宏。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绥民保字第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因申请人吴作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陈宏在中国农业银行绥芬河汇通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宏在中国农业银行绥芬河汇通支行的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2、解除对担保人吴丹丹位于绥芬河市铁路货物处小区综合楼23幢2单元4层02室的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井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