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蒋彪与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彪,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126号原告蒋彪。被告徐磊,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彪与被告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蒋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蒋彪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静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戴淑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