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知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应旭东与姚良兵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旭东,姚良兵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64号原告:应旭东。委托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斌,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良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旭东诉被告姚良兵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应旭东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应旭东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阮解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