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沈全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谢金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谢金川,沈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负责人陆士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博,该公司法务。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金川。委托代理人张凤明,鹿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全。委托代理人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谢金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晓鸣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