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宁海县梅林小拇指微修店与王丽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梅林小拇指微修店,王丽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75号原告:宁海县梅林小拇指微修店。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花园工业园区。经营者:鲍贤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柴丹丹,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梅林小拇指微修店为与被告王丽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海县梅林小拇指微修店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与户籍信息不符,被告不明确,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海县梅林小拇指微修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林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邵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