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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吴耀坤与苏明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耀坤,苏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647号原告:吴耀坤,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苏明坤,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耀坤诉被告苏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耀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耀坤负担。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