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09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现住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南段。被告:支某某,女,195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原市大白庙子村。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支照文所有的位于文化路132号甲,世纪经典小区多层16号楼531#(面积:108.08平方米)予以查封及支照文在中固镇大白庙子村供销社分销店4分之1股份及商品予以查封,查封金额8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支某某所有的位于文化路132号甲,世纪经典小区多层16号楼531#(面积:108.08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支某某在中固镇大白庙子村供销社分销店4分之1股份及商品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潘桂清审判员 高兴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