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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3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高广录与张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录,张亚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745号原告高广录,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郎国林,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军,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录诉被告张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广录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光代理审判员  刘彦会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