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3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高广录与张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录,张亚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745号原告高广录,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郎国林,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军,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录诉被告张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广录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光代理审判员 刘彦会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