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尹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57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涛,男,1982年3月2日出生;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继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尹涛在本市丰台区长辛店火神庙胡同内公厕门前盗窃被害人王×电动自行车1辆,后于2014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长辛店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陈述,证人郭×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起获赃物照片,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罪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涛无视国家法律,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尹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起获,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尹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隗合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