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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黄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黄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该分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刘宏,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黄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物业费交纳,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