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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阿卜迪艾克木与和田永丰化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和田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阿某,男。被告和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与被告和田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某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代理审判员  巴伊麦代理审判员  尹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保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