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方涛与永旺永乐苏房(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涛,永旺永乐苏房(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张方涛。委托代理人蒋培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旺永乐苏房(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奥野光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涛诉被告永旺永乐苏房(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方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方涛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钱雪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