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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执字第0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416-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承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润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1)盐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盐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徐东明审判员 吴 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