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赖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身份证号码×××203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青州。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4月15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乔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的一天深夜,被告人赖某伙同“小老头”来到大亚湾区西区熊猫国际6栋1单元处,二人从围墙爬上该单元201室阳台。“小老头”入室去盗窃,赖某在室外等。不久,“小老头”从室内抱出一台电视机,赖某则到地面接应。之后,赖某依照“小老头”的吩咐租来一辆摩托车,赖某拿到“小老头”给的300元就离开了现场,“小老头”也抱着电视机乘坐摩托车离开。经物价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痕迹鉴定书、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价值95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卓建新审 判 员 房耀庆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保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