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诉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石保红、李玉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石保红,李玉莲,韩凤河,夏玉英,崔存振,张春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1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行长。被告:石保红,阳谷县七级镇于庄村居民。被告:李玉莲,阳谷县七级镇于庄村居民。被告:韩凤河,阳谷县七级镇崔围子村居民。被告:夏玉英,阳谷县七级镇崔围子村居民。被告:崔存振,阳谷县七级镇崔围子村居民。被告:张春红,阳谷县七级镇崔围子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诉被告石保红、李玉莲、韩凤河、夏玉英、崔存振、张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保红、李玉莲、韩凤河、夏玉英、崔存振、张春红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保红、李玉莲、韩凤河、夏玉英、崔存振、张春红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保山审判员 陈文举审判员 李学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