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南通天创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居梦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天创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居梦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003号申请人南通天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永护村西四组。法定代表人何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圣,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通居梦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平,董事长。南通天创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居梦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通商初字第01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通居梦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分期给付申请人货款155683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62833.6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财产,除银行存款28121.42元外,未查询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顾平采取了限制出境的司法强制措施。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234712.18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2015年2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南通居梦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3月9日指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申请人接到本院公告,已按照本院要求向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通居梦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当依法执行终止,由破产清算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置本案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商初字第01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季 强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