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曾金裕与被执行人刘明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金裕,刘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曾金裕,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金色家园*号楼*单元*楼东侧。被执行人刘明雪,男,1950年7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民主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金裕与被执行人刘明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敦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长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