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建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九原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现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13时50分许,在包头市九原区南绕城公路27公里处,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晋J54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JG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路边同向停放的蒙B570**号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相碰撞,导致发生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就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王某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保险单、照片、心电图报告单、情况说明;证人马某某、冯某某、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示,具有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碧 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乌仁斯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