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与付兵、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付兵,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住所地江岸区中山大道988号。负责人杨春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兵。被告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区吴家山金海峡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兵、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兵、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72,570.51元,执行费989元。但被执行人付兵、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兵、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559.51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