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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2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沈学会与熊肖明、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会,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熊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998号原告:沈学会,女,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熊肖明,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学会与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熊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学会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学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学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沈学会负担。审判员 杨 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思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