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森淼源苗木种植基地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森淼源苗木种植基地,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664号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森淼源苗木种植基地,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西琉城村东(天津市西青区京久制桶厂后)。组织机构代码:L2688862-9。经营者:栾颖,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庆新,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329号322。组织机构代码:72297197-6。法定代表人:段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森淼源苗木种植基地诉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方提供的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且原告拒绝对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森淼源苗木种植基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6元,退回给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森淼源苗木种植基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丽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