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孙文清审 判 员  刘玉华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