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再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靳明朝等十二人与内乡县金城宾馆、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内乡县金城宾馆,靳明朝,封志刚,许冬锋,郑杨峰,张国忠,封浩,裴庆,李国合,张泽敏,刘文伟,穆风存,马文渊,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再终字第00013号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靳明朝,男,生于1968年5月26日,汉族,住内乡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封志刚,男,生于1974年9月5日,汉族,住内乡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冬锋,男,生于1971年5月12日,汉族,住内乡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杨峰,男,生于1976年9月19日,汉族,住内乡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国忠,男,生于1971年11月7日,汉族,住内乡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封浩,男,生于1975年12月13日,汉族,住内乡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裴庆,男,生于1969年5月2日,汉族,住内乡县城。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国合,男,生于l963年4月20日,汉族,住内乡县城。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泽敏,男,生于1964年12月6曰,汉族,住内乡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文伟,男,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住内乡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穆风存,女,生于1967年3月1日,回族,住内乡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文渊,男,生于1953年10月3日,汉族,住内乡县。以上十二名原审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刘文伟、张泽敏、穆风存、李国合。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延提,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内乡县金城宾馆。清算组负责人贾冰,任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剑,男,生于1972年7月9日,住河南省内乡县,清算组成员。一审被告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冰,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靳明朝等十二人与原审上诉人内乡县金城宾馆(以下简称金城宾馆)、一审被告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靳明朝等十二人于2010年4月22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货款536692元。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0)内法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金城宾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1)南民一终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后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以(2014)南民监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被上诉人靳明朝等十二人的诉讼代表人刘文伟、张泽敏、穆风存、李国合和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延提、原审上诉人金城宾馆的委托代理人陈国剑、一审被告黄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遗漏金城宾馆的实际承包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及内乡县人民法院(2010)内法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卫审判员 李建新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