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曲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顾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顾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晓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