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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1年2月21日。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5年7月22日。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晓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