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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晓、王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晓,王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91号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正荣,萧县凤山花园物业管理处经理。被告:董晓,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玉梅,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晓、王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