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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吴斌与周贤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周贤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吴斌。委托代理人吴亚静。被告周贤民。原告吴斌与被告周贤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贤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急需用钱,于2013年11月18日向原告借款80万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贤民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被告周贤民向原告吴斌借款80万元,并出具由被告周贤民盖章按手印的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后被告周贤民一直拖欠未付。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贤民拖欠原告借款8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贤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周贤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蒋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宫洁 来源: